
隆德县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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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。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民生福祉,是社会关注的重点,也是检察机关持续守护的民生底线。
案情回顾:近期,我院办理了一起卤味熟食加工领域食品添加剂不规范使用案件。辖区内一名餐饮服务经营者,为提升卤肉外观色泽、吸引顾客食用,在卤制加工过程中擅自添加日落黄、柠檬黄等色素物质。经专业检测,该行为不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 2760-2024)相关规定,涉案食品存在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情形,相关经营者已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。
结合该案办理情况,我们梳理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相关常识,温馨提醒广大食品经营从业者,自觉依规经营,共同守护群众饮食安全。
1.严守适用范围,不超范围使用添加剂
我国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严格的清单化管理,明确划定各类添加剂对应的适用食品品类。日落黄、柠檬黄虽为合规食品添加剂,可应用于饮料、糖果、糕点等品类,但不得用于肉制品、卤制熟食加工。经营从业者切勿抱有 “合规添加剂即可随意使用” 的想法,超范围使用本身就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。
2.恪守限定剂量,不超限量随意投放
即便在允许使用的食品品类范围内,食品添加剂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限定剂量使用,不能仅凭经验、习惯随意添加。
3.守住法律底线,杜绝非法物质添加
罂粟壳、工业火碱、工业盐、甲醛等均属于非食用有毒有害物质,不属于合法食品添加剂,严禁添加至任何食品加工环节。这是食品安全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,一旦触碰,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。
4.规范采购储存,严把源头安全关口
采购食品添加剂时,应认真核验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,不采购无标识、来源不明、过期变质的相关产品,并规范留存采购台账记录。同时做好分类存放、清晰标识,与其他原料分区保管,防止混放、误用。
5.主动学法知规,自觉履行主体责任
日常经营中,不少不规范操作多源于行业固有习惯与侥幸心理。建议广大食品经营者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,转变传统经营观念,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坚持诚信经营、合规经营。
食品安全无小事,规范经营是根本。食品经营者严格恪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,既是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,也是保障自身长久稳健经营。下一步,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履职职能,常态化聚焦食品安全领域民生关切问题,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,依法处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,用心用情守护群众 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共建安全、安心、放心的饮食环境。